6月1日下午,山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山西省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宣布山西省省长孟学农日前签署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224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在现场的经营者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超载超限行为。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车辆、证照不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装载、配载,禁止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对违反规定者依据情节给予罚款、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整改、查封经营场所,依法查处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处罚。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据《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治超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治超工作责任追究中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交由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